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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解构服饰第35类“解构文艺”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4-0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125806号“解构文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9579653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该商标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且第9579653号商标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其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

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备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125806号“解构文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解构文艺”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