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02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775756号“CRYO'DINOSAUR”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2693350号引证商标1、第5904188号引证商标2、第3528248号引证商标3均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上述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1-3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1-3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以“CRYO'DINOSAUR”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3在商标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细节、含义、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具有极强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十分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申请人于2009年3月19日创作完成作品,于2009年3月26首次发表,并于2024年01月18日将申请商标委托本公司进行了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理应予以支持。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775756号“CRYO'DINOSAUR”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CRYO'DINOSAUR”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