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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雷龙信息科技第11类“露俏”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3-20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380205号“露俏”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露俏”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处于驳回复审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展现美好”或“显露魅力”。引证商标中“俏”是可爱,美好。“露”指露珠。整体意思为可爱的露珠。

三、申请商标“露俏”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申请人公司对申请商标“露俏”的美术作品形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这意味着“露俏”商标的设计图案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法律凭证为商标的独创性和著作权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80205号“露俏”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露俏”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通过本案可以发现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登记版权,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也能有效避免商标近似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