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11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298996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以明确的熊猫图形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的熊猫被设计为一个拟人化的半身形象,坐在一个圆形边框内,表情严肃认真,眼睛直直地盯着前方。熊猫的身体部分为全黑色,镂空出斜向的白色竹子,如同安全带的样式,这种独特的设计使得申请商标在视觉上非常突出。
引证商标的熊猫则是一个躺卧的形象,全身露出,手里怀抱着细竹子,正在进食。整体效果十分憨态可掬,给人一种非常可爱的感觉。
二、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初审公告,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图形”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保证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298996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商标的近似部分主要为图形,律师通过对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的显著差异进行答辩,详细分析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各项差异,最终使得因近似被驳回的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