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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业陆通商贸第35类“渔跃龙”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3-06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3431533号“渔跃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宋体汉字“渔跃龙”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渔跃龙是一个由三个宋体汉字依次排列构成的标志,整体风格简洁、规整。

引证商标则是跃龙渔三个宋体汉字的依次排列。这个设计与申请商标在外观上有着明显的差异。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渔跃龙可以理解为捕捞到的食材代表上升、进步,则是一种吉祥、尊贵的象征,整体传达出一种积极向上、不断进取的意境。而跃龙渔则可能更多地强调的元素,对于的含义多为学习、研究。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申请商标渔跃龙与引证商标跃龙渔在整体含义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申请商标“渔跃龙”是申请人北京嘉业陆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渔跃龙”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431533号“渔跃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渔跃龙”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宋体汉字“渔跃龙”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