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05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文字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171769号“边界智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5171490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当做企业的主打品牌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边-界-智-能”四个汉字组成,采用标准的宋体字,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使人在阅读时有一种舒适醒目的感觉。
引证商标是由“边-界”两个汉字构成,标识整体以黑色的方形为背景,汉字呈现为白色,笔画粗细一致,字体运笔自然流畅。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把控,以确保产品的质量最优,并且,申请人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拥有清晰的定位和规划。引证商标含义为:旁边的世界。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171769号“边界智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边界智能”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先从商标状态处着手,其次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