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04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438177号“纳优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第17158721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该商标经撤三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纳优诺”、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图形”、引证商标2-3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字母“ACTAVI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图形设计、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438177号“纳优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纳优诺”商标被驳回案例。首先引证商标1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次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