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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祁某第41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2-08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355627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2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呼叫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根据相关规定,此申请商标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55627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22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同时引证商标中不乏“起点中文网”这类的知名商标,答辩难度可想而知,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