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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倪某第35类“兴苏斋”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2-10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3354475号“兴苏斋”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第12350955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振兴苏式(苏州)美食,申请商标的设计表现出申请人以将苏州美食发扬光大为己任,在提升苏州美食的品质上花费了大量时间,将口感更加优质的食物带给消费者。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苏姓家族走向昌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宋体字的书写方式,字形方正,笔画横平竖直,能使受众一目了然。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黑体字的书写方式,字形端庄,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354475号“兴苏斋”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兴苏斋”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区分,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