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2-0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查清引证商标状态是胜诉的关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6605983号“金甲卫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37238466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三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文字构成不近似分析:
“金甲卫士”与“金甲”在文字构成上并不相同。“金甲卫士”由四个字组成,而“金甲”仅由两个字构成。
2、字形不近似分析:
在字形方面,“金甲卫士”与“金甲”的书写形式和结构也明显不同。“金甲卫士”中的“卫士”两个字使得其整体字形远比“金甲”复杂。在视觉识别上,这种字形的复杂性和长度的差异足以让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来。
3、含义不近似分析:
从含义层面分析,“金甲”可能直接指代金色的铠甲或与防护、保护相关的概念。而“金甲卫士”则可能引申为穿着金色铠甲的守护者或战士,其含义更加具体和丰富。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6605983号“金甲卫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金甲卫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区分,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