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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飞尔酒店用品第24类“HF”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2-03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404834号“HF”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22034215号“图形”、引证商标2第28023655号“CH 航飞成 HFC”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构成、显著性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构成。申请商标中英文“HF”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

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引证商标2由汉字和英文成。引证商标2中汉字“航飞成”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

3、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构成。以圆形图案为外部边框,内里的空白处为艺术化书写的英文字母“HF”,字体带有装饰性,字母“F”位于“H”的右下方,在书写的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曲线元素,在字形和字体结构中显现出设计构思的精巧,艺术性较强。

引证商标1为图形商标,以厚重的英文字母“H”为设计主体,字母的右下角被两条简约的弧线贯穿,左下角则被一条较小的尖角点缀。

引证商标2由汉字和英文构成。以字号巨大的英文字母“C”为外部边框,右侧的空白处为艺术化书写的英文字母“H”,“H”正中的横线被两条简约的弧线代替;汉字“航飞成”和英文“HFC”位于商标下方,采用幼圆字体书写。

4、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江苏海飞尔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1为一般常见图案,具体含义无从得知。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为:宁波航飞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404834号“HF”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HF”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