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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人孙某第29类“绿田农场”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2-05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2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921064号“绿田农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8430407号引证商标1“绿田”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1被撤销,则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921064号“绿田农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绿田农场”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