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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垣市鸿泰大酒店餐饮第43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1-21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503382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4330937号“鸿泰”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以汉字“鸿泰”为设计主体,将文字进行了抽象化的设计,将其抽象为树木的样式增添设计感。

引证商标由图形和汉字“鸿泰”构成。图形由常见的月牙与椭圆组合而成;汉字“鸿泰”位于图形的左右两侧,采用楷体书写。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长垣市鸿泰大酒店餐饮有限公司。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十分的平安、安定。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50338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