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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自然人夏某第33类“秋颖佳酿”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1-22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936804号“秋颖佳酿”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秋颖佳酿”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二、以汉字“秋颖佳酿”为主要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显著性、直观呼叫、外观设计以及整体含义上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凭借最直观的直觉感受即可区分,尚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1、从商标的外观设计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的设计原型为“橡木桶”中间的字母“Y”是根据酒杯设计而成,两者相互融合设计,设计新颖,构思巧妙。汉字“秋颖佳酿”位于图形下方,字面开阔,重心较高。

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图形是根据汉字“凹”设计而成,由粗壮的线条勾勒,笔画清晰而饱满,厚重工稳。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秋颖佳酿”体现了申请人的质朴而具有亲和力,同时也寄托着申请人希望通过各种贴心、优质的服务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引证商标含义为:低于周围(跟“凸”相对)。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936804号“秋颖佳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秋颖佳酿”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