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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艾谱办公家具第20类“艾谱办公”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7-05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93980号“艾谱办公”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1在注册申请阶段已经被驳回,引证商标2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故恳请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宋体汉字“艾谱办公”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宋体字书写,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引证商标1字体横平竖直、没有棱角顿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区分性。引证商标2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富有严谨之感。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为“南充艾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引证商标1含义为“各种艾草的谱子”。引证商标2含义是“艾草很普通”。

三、申请商标“艾谱办公”源于申请人南充艾谱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艾谱办公”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93980号“艾谱办公”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艾谱办公”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