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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市长锋科技第9类“昶风”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10-23

如果商标被异议进行答辩,商标申请人需要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可以找专业的代理机构,由经验丰富的人员去撰写案件,做好异议答辩程序。而且还可以通过答辩针对异议理由进行反驳,可以大幅度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的65612590“昶风”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独创,其中,字母“CANFON”与汉字“昶风”、“长锋”相呼应,整体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字形设计上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异议人及引证商标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了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但是该法条的适用有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本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本不符合该法条适用的要件,完全没有侵犯异议人所谓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以在先字号权受到保护的观点不应予以支持。

四、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异议人对于前述法条适用错误,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65612590“昶风”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昶风”商标被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五个角度进行分析答辩,最终成功使异议人“吃了瘪”,申请商标也顺利通过异议,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