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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泰医疗科技第5类“百洁康”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26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138279号“百洁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多方面查询,本案第69700369号引证商标2已于2024年01月13日实审裁文发文,该商标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并未注册成功,该商标已经无效,那么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显然,引证商标2驳回复审案件的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有着深刻的寓意,且申请人已在同类商品上成功申请了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三、以汉字“百洁康”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英文词汇“BIO KING”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在构成、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整体外观设计不同:

申请商标中汉字与字母上下结构排列,汉字“百”采用方正汉真广标简体书写;“洁康”与字母“BIOOKING”常规书写,字形整体结构端正。

引证商标1整体是以横向椭圆的标签形式为背景,中间穿插圆形,一顶皇冠放置在中间;英文“BIO KING”分别横向书写在两侧,采用宋体的形式呈现。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传达了申请人以“洁净、健康”为基准,一直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安全系数高产品带来的便捷。引证商标1直译为生物之王。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138279号“百洁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百洁康”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