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29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927619号“皇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中止审查,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审查程序。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楷体汉字“皇炎”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炎皇”在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采用楷体风格,结构严谨,重心平稳,横平竖直特点突出。引证商标采用加粗的黑体字风格书写,较为醒目,笔画浓重,给人一种厚重抢眼的感觉。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与皇家、权威、热情和活力相关的形象,即“帝王之火”。引证商标是一个固定的汉语词语,意思是炎帝神农氏。
三、申请商标“皇炎”源于申请人经营的泗洪县皇炎宾馆的企业字号,申请人目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皇炎”作为泗洪县皇炎宾馆的企业字号,且为已注册商标的延伸保护,涵盖高贵、权威、热情、活力、尊贵和热烈的特点,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927619号“皇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皇炎”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