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83890803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湖南自然人唐某第43类“笨辣椒”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22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296339号“笨辣椒”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中的第42277842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的申请,故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和汉字2种要素构成的。商标的底图是一个黑色的长方形,里边的中间是横向排列的、白色的汉字“笨辣椒”。采用黑体字体书写而成,字形端庄,笔画横平竖直。引证商标是由汉字“笨辣椒”1种要素构成的。采用字体管家方萌常规小篆字体书写而成。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申请人致力于贯彻以人为本、不偷奸耍滑、光明磊落的经营理念,从而使自己的企业能够红红火火、生意兴隆。引证商标中的汉字“笨辣椒”整体表达的含义是:东北品种的辣椒。

三、申请商标“笨辣椒”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项目的质量等特点,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96339号“笨辣椒”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笨辣椒”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