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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考国际教育科技第41类“GYC”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20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1099826“GYC”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2397953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呼叫方式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字母构成的组合商标,左侧为大写字母“G”粗黑倾斜,顶端与右上的“铅笔”造型之间形成延续和衔接的视觉效果。右下方为大写字母“Y、C”采用黑体字。

引证商标是一个花朵状的图标,边缘由五个月牙衔接而成,呈花朵状。中间标记两个大写字母“YC”,采用宋体字。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设计logo,暗示申请人主要服务方向。引证商标是权利人企业符号,二者存在唯一对应关联性。

三、申请人援引两个举证商标,商标设计图形中均完整包含“YC”两字母,且在商标中可以完全识别。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相同,依据本案驳回理由,二者同样构成近似,但两个举证商标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重要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获得了该标识在41类部分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和补充,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099826“GYC”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GYC”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