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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艾而特智能科技第35类“艾而特”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10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952018号“艾而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42603191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1被撤销,则引证商标1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得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952018号“艾而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艾而特”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