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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远电气第35类“常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09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095300号“常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9152000号引证商标在第3501;3502;3503小组的服务已经被依法撤销,可见申请商标的第3501;3502;3503小组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501;3502;3503小组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常远”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不同,凭借消费者的感官便可区分,且就商标权利人的位置而言,地域相差甚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采用不同的字体设计,其整体外观也就不同:

申请商标整体采用宋体字设计,字体结构严谨,整齐均匀引证商标整体采用黑体字书写,笔画单纯,粗细一致

2、为了增强说服力,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非凡,关乎着申请人已经创建的自主品牌能否更长远维护及发展,更关乎申请人品牌的整体利益。对此,申请人恳请贵局考虑到“申请商标极具独创性”这一客观事实,从维护申请人品牌的独创性、保护申请商标已经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以助力申请人品牌更好发展。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095300号“常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常远”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