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5-07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256193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一个图形商标,商标整体由三个字母“C”构成,每个字母“C”均采用细长的设计方式,三个字母“C”组合成一个三角形。
引证商标整体则是由图形+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整体是一个圆形,整体似乎是由三个字母“V”组合而成。右侧的英文则采用黑体字的书写方式,给人以整齐划一的视觉感受。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三个字母“C”,分别代表“calculated”(精心制作的)“canonical”(经典的)“celebrated”(著名的),代表着申请商标品牌的特点。
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世界铁人三项。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56193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