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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然人蔡某第24类“来旺运动针织”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02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466601号“来旺运动针织”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商标网查询,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第3016757号“来旺”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02月21日至2023年02月20日,目前已经超出六个月的宽展期,至今仍未显示商标续展申请,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商标应当被注销,不应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经网络查询引证商标“来旺”,并未有任何关于引证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信息,故,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并没有流通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理应准予注册。

二、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呼叫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定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来旺运动针织”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并未与他人商标品牌造成市场混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466601号“来旺运动针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来旺运动针织”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