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03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476789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消费者当下喜爱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是一个价值商标。
四、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76789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