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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长欣食品第29类“长欣食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19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243498号“长欣食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汉字“长欣食品”构成。以长方形图案为外部边框,内里上方为一个抽象的汉字“食”;汉字“长欣食品”位于图形下方,采用隶书书写。

引证商标1由英文和汉字“U食”横向排列构成。采用雅酷黑体书写,字体笔画厚重。引证商标2由汉字“食”构成。采用空心字体书写,整体风格纤细而有力量。

2、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为消费者带来众多欢乐的广东长欣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1的整体含义为:你的食物。引证商标2“食”的本义有动、名两用,作动词指进食,吃,作名词义是食物,主要指饭食、粮食。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243498号“长欣食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长欣食品”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