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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然人朱某第29类“大田边”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12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0119644号“大田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第“38121640”号“田边”唯一商标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该商标若未能维持注册,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恳请待到该引证商标结案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创造,完全是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理念而成的独创性标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并未缺乏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标识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注册。

三、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 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是一个价值商标。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119644号“大田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大田边”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