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600701号“英力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9592214号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成功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
三、申请商标为英汉标识,其中“英力特”不是一个固有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为臆造性词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英汉标识,由汉字“英-力-特”及英文构成,其采用楷体书写,行笔轻盈,运笔稳实。
引证商标为纯汉字标识,由“英力”两个汉字构成,其采用黑体字书写,笔划整齐划一,笔画粗壮。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在研发产品时,弃糟粕、取精华,使产品更加细腻和完美,同时发挥最大产品效果。并且,通过不断的创新产品、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等,将企业发展成为同行业中的佼佼者。引证商标表达的是品牌在英国具有很强的实力。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600701号“英力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英力特”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