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0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228803号“快乐家园”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汉字“快乐家园”依次排列构成。申请人用标准的宋体字作为商标的书写字体。引证商标笔画的平行设计,如同横排笔刷的杰作。92%的字面大小,让粗壮的字与字之间达到均衡的分白效果。
2、从含义上分析:
快乐是人类精神上的一种愉悦,是一种心灵上的满足,是由内而外感受到的一种非常舒服的感觉。“家园”(1)家中的庭园。泛指家庭或家乡。(2)自家的园林。(3)家业。
因此,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使人精神上感受愉悦,心灵上感到满足,由内而外如家庭般温暖。
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之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
二、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快乐家园”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28803号“快乐家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快乐家园”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