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9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用到商标注册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商标被驳回了,在申请人看来已经是注册失败了,但是却可以通过复审来挽回,一旦复审成功,那么商标就可以获得注册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936251号“垦道”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构成、显著性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申请商标中汉字“垦道”无疑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图形就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商标的主要识读部分。
2、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图形位于商标的左侧,以大写字母“D”为设计主体,字母整体呈现出一个倒放的三角形,三角形上方的左右两侧分别留有一个较小的开口,右下角由一个较短的线条点缀,与左侧的图案组合形成英文字母“K”的抽象轮廓;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侧上方;汉字“垦道”位于英文下方,采用黑体书写。
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以大写字母“R”为设计主体,在字形和字体结构中显现出设计构思的精巧。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上海垦道实业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图形”为一般常见图案,具体含义无从得知。
二、申请商标“垦道”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可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原创,且“垦道”商标对申请人极为重要。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936251号“垦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垦道”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