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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然人徐某第43类“永盛隆”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28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9940682号“永盛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1第34146435号“鹅”、引证商标2第22121523号“解鸭食代”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和英文构成。图形采用简单的线条刻画出一只浮于水面的大雁图案,躯体呈现出椭圆造型,躯体侧面的翅膀呈现祥云花纹状,身体下方的水面由一条简约的弧线刻画;汉字和英文位于图形的右侧,采用黑体书写。

引证商标1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图形采用厚重的线条勾画出一只趴伏的大鹅图案,大鹅的躯体上为艺术化书写的汉字“烤爽”;汉字“鹅”书写在商标左下角的正方形图案内部,采用行书书写。

引证商标2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图形采用毛笔挥洒出一条半圆形弧线,弧线内部的空白处为一只造型独特的鸭子图案,鸭子的下方由两团祥云图案装点;汉字位于图形的右侧,文字书写威严大方,庄重美丽。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长久的繁盛兴隆。引证商标1“鹅”是一种常见的家禽。引证商标2的整体含义为:拆解鸭子用来食用的年代。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940682号“永盛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永盛隆”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