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2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732795号“優博会”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2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10-20截止,到期并未续展,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的宽展期,引证商标2理应已经无效。本案第68298157号引证商标4于2023年4月26日处于等待驳回复审阶段,至今已超过驳回复审时限,引证商标4理应已经无效。因此,本案引证商标2、4均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组合构成,图形部分为一个“U”字形图形,由八个月牙图形组合构成。“優”为“优”的繁体字。字体上采用汉代篆书设计。
引证商标1为“优博会”三个汉字构成的纯汉字商标,均为简体字。字体上采用宋体设计,笔画纤细且横平竖直,横细竖粗。
引证商标3由图形、汉字构成,整体以一个黑色旗帜图形为背景,内部为汉字“优博”,采用空心字体设计。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公司致力于提供、聚合让广大消费者安心、放心的多种多样的优质服务。
引证商标1的字面含义为:优厚、普遍的团体组织。引证商标3的字面含义为:普遍雨水充沛。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以汉字“优博会”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5-8,以汉字“赛邮”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9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就能轻易区分,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732795号“優博会”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優博会”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再结合恰当的援引商标,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