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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人周某第25类“含屹”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9-29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6786264号“含屹”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含屹 SIGNIFICATION”为申请人周涛所独创,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于第25类注册申请时,彰显了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理解和崇高敬意。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6786264号“含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含屹”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商标驳回复审不仅是法律程序,更是企业维护品牌资产的核心策略。面对驳回,申请人应积极应对,充分利用复审权利,而非轻易放弃。通过专业分析和有效举证,许多商标仍能成功注册,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