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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天通新材料科技第28类“AIR ORDA”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9-22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7073329号“AIR ORDA”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和英文“AIR ORDA”构成。图形以同心圆环为外部边框,内里正中为一个冲浪的帆船图案,具有较强的艺术性;英文位于图形下方,朴实大方,典雅端庄。

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采用简单的线条勾画出一艘破浪而来的大船,大船的船头一个中年大叔正在攀爬吊挂。

2、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申请人的企业公司。引证商标“图形”为一般常见图案,并无具体含义。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AIR ORDA”商标在28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AIR ORDA”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7073329号“AIR ORDA”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AIR ORDA”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复审过程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商标布局策略。例如,若因商品类别冲突被驳回,企业可调整申请范围,选择更合适的类别。此外,复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可帮助企业未来更高效地申请和管理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