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8-04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9703252号“德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11685877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
二、经查询,本案第11685877号引证商标的专用期限截止2024年04月06日,目前该商标已超过了六个月的宽展期限,且截止2024年10月06日止仍未提出续展申请,应当予以注销该商标。故,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知名度。
五、申请人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申请商标作品的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9703252号“德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德贝”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商标驳回通知并不意味着最终决定,复审为申请人提供了陈述理由、提交证据的机会。通过复审,申请人可以针对驳回理由进行针对性反驳,从而争取商标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