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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奕帆门窗第6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2-28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507064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34464863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对企业、客户精神奕奕、一帆风顺的美好祝福。引证商标的字面含义是:承诺使用如花草一样美好健康的产品为消费者服务。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单一的图形构成的商标。商标图形线条是由纯黑色线条设计。商标图形是由字母“Y”、“F”+直角线条三部分设计的“奕帆”logo。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两部分构成的商标。图形是由字母“Y”、“F”为基础设计的“亚菲· 诺美”logo。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507064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