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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自然人薛某第7类“GAG”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5-01-08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340684号“GAG”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4802777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设计理念:

申请商标为纯字母商标。字母“GAG”采用标准宋体,标识结构严谨、运笔简洁,字母上下笔画纤细。

申请商标体现出申请人注重细节,诚实守信,希望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成为行业中具有权威的企业。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及外观设计区别明显,且就商标权利人的位置而言,地域相差甚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340684号“GAG”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GAG”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