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1-0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272098号“中旭建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艺术体汉字“中旭建科”为识别和呼叫的重心,与引证商标“中旭”在外观、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分为图形和文字上下两部分,图形部分是艺术化的英文字母“ZX”,与中文部分“中旭”的首字母相契合,非常具有设计感和运动感。
引证商标背景为黑色,中心用空白线条勾勒中文“中旭”和拼音“ZHONGXU”上下两部分,采用黑体字风格书写,笔画横平竖直无尖角顿笔,粗细一致。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可以理解为一个融合了中国文化和建筑科技的标志,表达了公司致力于在建筑领域中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的愿景和使命。
二、申请商标“中旭建科”源于申请人广东中旭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申请人已经申请了多枚相关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中旭建科”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272098号“中旭建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中旭建科”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常见的商标驳回理由,大概有这么几种,误认,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相同或近似、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等等,其中,尤其以相同或近似驳回的最多,少说也能占到驳回总量的60%以上,不仅量大,而且申请前判断起来更为复杂。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