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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觉文化传媒第33类“煨奇鲜”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1-15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784852号“煨奇鲜”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煨奇鲜”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之一,已在大部分类别上成功初审了系列商标,以及申请了“煨奇鲜”的美术作品保护。故,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完全是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商品种类扩展的需要,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以汉字“煨奇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雨欣飞刀”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显著性、呼叫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煨奇鲜”两部分构成,其中汉字为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商标直观呼叫为:wēi qí xiān。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汉字“雨欣飞刀”+字母三部分构成,其中汉字为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主体,商标直观呼叫为:yǔ xīn fēi dāo。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整体传达了申请人注重食材新鲜、追求独特口味以及传统技艺的品牌形象。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可理解为:雨水润泽着大地,如同飞刀一般细小,使大地有着欣欣向荣的面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784852号“煨奇鲜”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煨奇鲜”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