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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佳食品第29类“伊斯拉穆”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1-14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在收到商标申请被驳回的通知书时,恐怕心已经凉了半截,自己心仪的商标没通过,自己白折腾了。那遇到商标申请被驳回时,其实你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放弃,另一种是就是变被动为主动,选择驳回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410414号“伊斯拉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现本案第22211734号引证商标“伊斯拉穆”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第22211734号“伊斯拉穆”商标为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其案件审理结果对本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字形及呼叫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丝毫不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他乡之客牵动美好生活,寓意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以及文化对生活的影响。引证商标的含义为:顺从和平者。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颜色及字形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为黑色设计,由四字构成,采用简单大气的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引证商标为红棕色设计,由“伊、斯、拉、穆”构成,整体字形笔画均衡,风格现代。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410414号“伊斯拉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伊斯拉穆”商标被驳回案例。商标被驳回了,不代表彻底没机会了。复审还能在关键时刻拉你一把,但复审要做好更万全的准备。只要找准方向,复审成功的概率还是非常高的。还是那句话,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建议委托权威的代理机构来进行复审,这样会避免申请人再次与注册商标失之交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