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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然人李某第2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11-12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344201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中的第14782999号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第70344201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344201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