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13316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中的第22339876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1被撤销,则引证商标1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申请人查询,本案第9776274号引证商标2的专用期限截至2022年09月20日,目前该商标已超过了六个月的宽展期限,且截至2023年03月20日止仍未提出续展申请,应当注销该商标。且,申请人已对第9776274号引证商标2提出了撤三申请。则,引证商标2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后,会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13316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常见的商标驳回理由,大概有这么几种,误认,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相同或近似、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囤积等等,其中,尤其以相同或近似驳回的最多,少说也能占到驳回总量的60%以上,不仅量大,而且申请前判断起来更为复杂。而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