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6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0677764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审查审理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商标整体以圆形勾勒外框,内里镂空出“YR”的艺术化线条。引证商标由图形和“Y2”构成。整体以圆角长方形为外框,内里似“Y2”线条,充满艺术韵味。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企业商号“英锐”的拼音首字母艺术化展现。引证商标含义为“简明”。
三、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0677764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