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30
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968102号“鑫盾保安”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0537200号引证商标1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收文阶段,第69216740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驳回通知发文阶段,引证商标1-2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的显著识别主体当做企业的主打品牌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呼叫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以汉字“鑫盾保安”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在商标的构成、显著性、整体外观设计、含义、呼叫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968102号“鑫盾保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鑫盾保安”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含义、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出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经过我司律师的精彩答辩,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