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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人刘某第25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09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009548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以线条勾勒的盾牌为主体,通过阴影的方式描绘了两只骆驼。这一设计充满了艺术感和工艺感,像是一件来自沙漠地区的盾牌工艺品。引证商标则是以黑底色的椭圆形为主体,椭圆内部描绘了完整的沙丘、月亮和骆驼图形。

目前市面上大量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恳请贵局秉承审查一致性原则,依法核准注册申请商标。

二、申请人刘国梯是常熟市服装城春达鞋业商行的实际经营者,申请商标指定的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与申请人的主要经营项目契合,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予以支持。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图形”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009548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