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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霍山县东升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第30类“五龙樽”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07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9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020704号“五龙樽”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32054793号引证商标2注册人“上饶市广丰区宝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06-29注销,至今已有半年之久,由此可见,引证商标2注册人已经有半年之久未使用过引证商标2,该标识早已淡出公众的视线、淡出市场。况且,引证商标2也并未有继受人。故,引证商标2在其权利人注销之后长期未进入市场流通,而当与之具有明显区别的申请商标进入市场流通时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2注册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则引证商标2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消失,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二、以“五龙樽”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蛟之纯”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7,以“天桂岩”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5、6,以“壹九龙”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4,以“贵典”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8,以“美丽平地”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9在商标的构成及呼叫、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020704号“五龙樽”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五龙樽”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