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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辽市双英种业第30类“双英”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02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4857274号“双英”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第10896658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过程中,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其作为引证商标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就是指双辽市所产生的精华。引证商标是整体含义就是指两个有才华的人。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上半部分的中间位置绘制出一棵在太阳下生长的植物,植物刚生长出五片叶子。汉字则采用雅黑字体的书写方式。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拼音构成的文字商标,字母“S”书写在商标左侧,汉字与拼音上下排列在右侧,整体采用隶书的书写方式。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857274号“双英”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双英”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