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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艾某第43类“猪缘张”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29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922561号“猪缘张”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23548329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特色餐饮相关品牌,已经作为系列商标在相关类别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于该标识极为重视,为“猪缘张”设计了专属logo,足以可见申请人对于该标识的重视程度及发展决心,鉴于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呼叫相同,但文字构成明显不同,使得各商标整体含义区分明显,凭借公众对于词汇的熟识度便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公众对于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义指申请人以猪肉为特色开设了店铺。引证商标的含义指公示猪的养殖源头。

四、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其将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922561号“猪缘张”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猪缘张”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