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243478号“澄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4812798号引证商标1和第14812798号引证商标2均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1-2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设计源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人援引两个举证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且两个举证商标均在同类别相同小项上成功注册,予以证明此类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及主营业务方向独创而成,既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亦是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将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可见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重视程度及发展决心,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243478号“澄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澄家”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