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3-21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885270号“懿航”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15063234号引证商标4正处于撤销商标通知发文阶段,第6399774号引证商标1、第12699062号引证商标3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故,引证商标1、3、4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如若引证商标4未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或复审失败,引证商标1、3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1、3、4将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1、3、4的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商号当做企业的主打品牌设计而来,增强了企业和品牌之间的关联性、黏连性,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4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字形设计及外观、含义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3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字形设计及外观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885270号“懿航”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懿航”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